農保各項給付申請

生育給付請領說明


  •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 參加保險後分娩者。
    2. 參加保險後早產者。
  • 給付標準-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1. 分娩或早產者(死產比照早產規定),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 ( 20,400 元)。
    2. 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 應備文件:
    1. 出生證明書正本1份。
    2. 農保被保險人全戶戶籍謄本3份(10日內請領,記事欄不得省略)。
    3. 新生兒及產婦全戶戶籍謄本3份。(同戶者免檢附)。
    4. 外籍產婦者請檢附護照或居留證。
    5. 農保被保險人本人身份證、印章、農會存摺。
    6.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7. 土地登記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簿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 注意事項:
    1. 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2. 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一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身心障礙給付請領說明


  • 請領資格:
    1. 被保險人在參加農保期間遭受傷病或罹患疾病致身心障礙者:被保險人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保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按其當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身心障礙等級及給付標準,一次請領身心障礙給付。
    2. 農保被保險人本人因傷病,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殘廢或治療半年或一年以上永不能復原者。
  • 給付標準:
    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換算1日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身心障礙給付額度,依「日投保金額x給付日數」之半數發給。
  • 應備文件:
    1. 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逕寄勞保局證明書)。
    2. 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帶戶長身份證、印章向戶政事務所請領)。
    3. 農保被保險人本人身分證、印章、存摺。
    4. 全戶戶籍謄本3份(10日內請領,記事欄不得省略) 。
    5.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6. 土地登記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簿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喪葬津貼給付請領說明


  • 請領資格:被保險人死亡 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 給付標準: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15 個月 (306,000 元)。
  • 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1份。
    2. 全戶除戶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記事欄不得省略)。
    3. 由配偶或繼承人之順位申請(支出殯葬費之人)。
    4. 請領人詳細記事之新式戶口名簿(與往生者不同戶者才需要)。
    5. 申請人身分證、 印章、存摺(申請人與農保人不同戶者,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1份)。
    6. 同戶農保人,須重新認定農保資格;農地面積不夠全戶加保人使用,將申報不合規定被保險人退保。
    7. 土地登記謄本1份(10日內請領)。農地每人平均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簿謄本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登錄為『空白』者,必須檢附『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1份。
  • 注意事項:
    1.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2. 被保險人有領老農津貼者,請暫緩存摺結清及餘額為零,請於次月20號後再行將存摺結清,避免老農津貼無法入帳。